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9〕12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19年7月16日
河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与范畴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所列的可以用于制造或者加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见附表)。这些产品既是实验教学、科研中常用的药品试剂,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部门分工与职责
1.综合实验中心负责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的审批、备案工作,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废弃物的统一处置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安全工作处负责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3.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存贮、使用、操作、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采购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管理
凡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申购、使用、处置安全承诺书》,填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单》,根据需要提出包括品名、数量、用途等内容的申请计划,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在每学期放假前报学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统一办理申购手续,统一购买,禁止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建立专帐专册,做好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到学校后,由主管部门统一上账、入库。使用单位要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在学校主管部门填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表》后方可由专管人员领用,领取后上账、入库,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实验室要建立日盘点和月上报制度,如在盘点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使用单位要严格核验情况,确定问题性质,得出结论。问题严重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如有丢失、被盗、被抢等事故发生,使用单位同时应立即向校安全工作处以及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计划进行,并做好使用记录,每学期末将使用记录交学院建档统一保管。
各使用单位的使用记录、台帐以及申购材料复印件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学校和公安机关查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实验中心和安全工作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
——来源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一类 |
1 |
1-苯基-2-丙酮 |
2 |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
3 |
胡椒醛 |
4 |
黄樟素 |
5 |
黄樟油 |
6 |
异黄樟素 |
7 |
N-乙酰邻氨基苯酸 |
8 |
邻氨基苯甲酸 |
9 |
麦角酸* |
10 |
麦角胺* |
11 |
麦角新碱* |
12 |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
第二类 |
1 |
苯乙酸 |
2 |
醋酸酐 |
3 |
三氯甲烷 |
4 |
乙醚 |
5 |
派啶 |
6 |
1-苯基-1-丙酮 |
7 |
溴素 |
第三类 |
1 |
甲苯 |
2 |
丙酮 |
3 |
甲基乙基酮 |
4 |
高锰酸钾 |
5 |
硫酸 |
6 |
盐酸 |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及其单方制剂。